宿豫区村卫生室公开招聘乡村医生简章

来源:宿迁卫校发布时间:2015-09-07浏览次数:3390

宿豫区村卫生室公开招聘乡村医生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卫生室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宿豫政办发〔2012〕156号)文件精神,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现将招聘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70名(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愿意扎根农村为当地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自觉接受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2.男性在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之后出生),女性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其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 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4.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至少具备下列一种专业技术条件:

(1)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2)持有临床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助理)医师的;

(3)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注册证书的;

(4)取得江苏省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证书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 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三年内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招聘步骤

本次招聘工作由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宿豫区卫计委)组织,坚持“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布招聘简章、考试、体检、政审、公示与聘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公布招聘简章

本次招聘简章通过相关网站、宿豫区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时间及程序

1、报名时间:2015年9月9日至12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6:00。

2、报名程序: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蓝底彩色1寸照片2张,到宿豫区卫计委二楼213室进行现场报名,填写《宿豫区村卫生室人员招聘报名表》。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缴纳笔试费用100元/人。凡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三)考试。本次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进行。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由宿豫区卫计委统一组织进行,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学相关知识。笔试具体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具体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

 1、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其它原因出现缺额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同一岗位递补次数最多为2次。体检费用自理。

2、在职人员在体检前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辞职证明,否则取消体检和聘用资格。

(五)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由区卫计委组织政审。政审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2013版)执行。

(六)公示和聘用。根据报考者考试综合成绩、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审批手续,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暂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如两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四、聘用待遇及管理

1、人员待遇要求。被聘用人员待遇与所在乡镇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待遇相同,年收入不低于2.4万元,但对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被聘用人员领取试用期工资(同类人员基础工资的90%)。社会保障参照现有乡村医生人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企业性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的通知和公告等事项,一律在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示栏内发布,敬请考生及时关注并相互转告。

2、本简章由宿豫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7-84465608  

 监督电话:0527-84465599

 

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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